(2008)绍民一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08-03-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翁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985号原告:翁某。被告:高某。原告翁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寿宝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某、被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翁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已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不久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财产。被告高某辩称:原告起诉离婚是因为其与他人有不轨行为所致,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本院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在绍兴县原夏履人民公社登记结婚,已生育一子一女,儿子翁国奇、女儿国文,均已独立生活。双方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不久夫妻间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不和。以上事实认定,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村委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目前夫妻间因家庭生活琐事致夫妻关系不和,但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希望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翁某要求与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兰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