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08-03-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刘应海与绍兴世界贸易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应海,绍兴世界贸易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420号原告刘应海。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原告刘应海诉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屠国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应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应海诉称:原告于2005年4月13日应聘至被告单位工作,自同年9月开始,被告就拖欠原告工资,2006年4月,被告出具欠条,承认欠原告工资9,730元,于12月31日前解决。但时至今日仍未支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9,730元。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刘应海员工,自2005年9月25日至2006年4月20日共计6个月20天工资及每月150元通讯交通补贴总计9,730元未发,于12月31日前解决。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情况说明及原告在诉讼中的陈述。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之权利。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应当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应海工资9,73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