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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民一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08-03-1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一初字第364号原告于某某,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牛某某,女,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2008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蒲 晖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庄春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