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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08-03-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西安曲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与杨英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曲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杨英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27号原告西安曲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二路一号。法定代表人李人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淑莉,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胜兵,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英民,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曲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曲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英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曲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胡立冰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少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