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08-03-1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2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颜伟新。被告:计某。原告王某为与被告计某离婚一案,于2007年12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蓁独任审判,于2008年1月10日、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赌博成性,为偿还赌债,原告卖掉婚前财产面包车1辆,被告还以各种名义向原告家人及亲戚朋友借钱用于赌博。被告赌博输钱后还回家漫骂殴打原告。2006年下半年起原告为摆脱被告离家打工,至今与被告过着名为夫妻实为路人的分居生活,故起诉法院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计某既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及举证、质证,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被告赌博成性、双方性格、脾气不合,缺乏沟通,造成原告离家,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尚可。在共同生活中,夫妻间发生矛盾也难免,关键在于如何看待矛盾、解决矛盾,夫妻间要加强沟通,取得对方理解,以家庭为重,珍惜夫妻感情,互敬互爱,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各自承担起家庭的责任,相信本案中的原被告双方通过各自的努力是能够重新营造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故对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蓁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