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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柘民一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08-03-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王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柘民一初字第129号原告程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王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己自愿和好,原告于200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君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