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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德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08-03-1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湖州杰士德钢琴有限公司与德清县风云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杰士德钢琴有限公司,德清县风云纸业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德民初字第609号原告湖州杰士德钢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海尔。委托代理人叶旭弘。被告德清县风云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海峰。原告湖州杰士德钢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德清县风云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由审判员沈晓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应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采取了相关的财产保全措施,并于2008年3月11日上午在本院武康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叶旭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诉称,2007年3月2日,被告向德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舍信用社贷款人民币2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由原告提供担保。因被告卷入重大不利诉讼,德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舍信用社根据保证借款合同,视被告的借款期限已届满,有权提前收回该笔未到期贷款。原告作为担保人,于2008年1月24日履行保证责任义务,为被告代偿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965.20元。故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965.20元,合计人民币201965.2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2007年3月2日,德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号为德信联(洛舍)保借字第20070023700号《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和德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确认的执行合同号为德信联(洛舍)保借字第20070023700号借款合同的借款借据一份。原告用于证明被告向德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由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事实。2、2008年1月24日,德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舍信用社出具的证明一份和编号为№022639276的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收贷收息凭证一份。用于证明因被告卷入重大不利诉讼,德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据保证借款合同,视被告的借款期限已届满,有权提前收回该未到期贷款。原告作为担保人,已于2008年1月24日履行保证责任义务,为被告代偿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965.20元的事实。被告未作任何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因被告缺席,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依法进行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能够证明原告诉请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过对上述证据的评判,结合原告方的庭审陈述,本案经缺席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7年3月2日,德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原、被告签订合同号为德信联(洛舍)保借字第20070023700号《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德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借款利息为月利率8.67‰,借款期限为一年,由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德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被告按期发放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后,以被告已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视被告的借款期限已届满,有权提前收回该未到期贷款为由,要求原告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义务。2008年1月24日,原告履行了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义务,为被告代偿借款本息债务,已归还德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965.20元。现原告向被告追偿未果,为此与被告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向德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德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其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义务的情况下,为被告向德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偿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1965.2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未及时归还原告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对此,被告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德清县风云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湖州杰士德钢琴有限公司银行借款代偿款人民币201965.20元。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165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合计人民币3735元,由被告德清县风云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晓忠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月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