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慈民一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08-03-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林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895号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新村26号楼北9号。法定代表人宋春雷,董事长。被告江林强,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林强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院。审判员 黄 科 军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成美玲(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