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08-03-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与陈宗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陈宗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民初9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436204-2,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新河中路1号。负责人:陈琳,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温正搭、温玲玲,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宗岳,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诉被告陈宗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陈宗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9225.58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4月20日的利息为12180.78元,后续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4月2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确认履行之日止)、滞纳金5678.59元(暂计至2017年4月,之后从2017年5月起按月按最低还款额5%计算至判决确认履行之日止)、手续费2311.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中国农业银行金贷记卡卡号4041170014687655申领时间2008年3月信用额度100000元合同相关约定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透支事实2008年5月23日开始透支,截至2017年4月20日,尚欠透支本金99225.58元、利息12180.78元、滞纳金5678.59元、手续费2311.12元。还款事实2017年1月10日最后一笔还款14.92元,后再无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99225.58元透支滞纳金4961.28元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4月20日的利息为12180.78元,后续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4月2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确认履行之日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宗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225.58元、利息(截至2017年4月20日的利息为12180.78元,后续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4月2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确认履行之日止)、滞纳金4961.28元、手续费2311.12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62元,由陈宗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陈钦法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曾新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