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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甬刑执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08-03-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凯鹤窝藏、包庇罪,刘凯鹤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甬刑执字第768号罪犯刘凯鹤。本院于2006年6月19日作出了(2006)甬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凯鹤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其所犯寻衅滋事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凯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凯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2007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奖惩审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凯鹤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凯鹤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桂  琴审判员 周  元  如审判员 陆  慧  慧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何锦霞(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