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甬刑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08-03-01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罗文科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文科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甬刑执字第989号罪犯罗文科,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初中文化,现在慈溪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1日作出了(2007)慈刑初字第1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文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慈溪市看守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文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文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2007年11月获看守所单项表扬。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奖惩审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文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文科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高 圣审判员 周 元 如审判员 陆 慧 慧二〇〇八年三月××日书记员 何锦霞(代)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执行通知书(存根)(2008)甬刑执字第989号慈溪市看守所:罪犯罗文科已经本院裁定减刑,请按下表执行。姓名罗文科性别男罪名寻衅滋事罪原判主刑有期徒刑一年此次变动减刑二十天起刑日期2007年4月11日刑满日期2008年3月21日原判附加刑此次变动执行根据本院(2008)甬刑执字第989号刑事裁定书备考附件:本院刑事裁定书六份签发人:经办人:2008年月日此联入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执行通知书(2008)甬刑执字第989号慈溪市看守所:罪犯罗文科已经本院裁定减刑,请按下表执行。姓名罗文科性别男罪名寻衅滋事罪原判主刑有期徒刑一年此次变动减刑二十天起刑日期2007年4月11日刑满日期2008年3月21日原判附加刑此次变动执行根据本院(2008)甬刑执字第989号刑事裁定书备考附件:本院刑事裁定书六份200年月日此联交执行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执行通知书(2008)甬刑执字第989号罪犯罗文科:你原判的刑罚,已经本院裁定减刑。现在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原判主刑有期徒刑一年此次变动减刑二十天起刑日期2007年4月11日刑满日期2008年3月21日原判附加刑此次变动2008年月日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减刑案号(2007)甬刑执字第989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刑事裁定书1份受送达人罗文科送达地址慈溪市看守所受送达人签名和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注填发人送达人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8)甬刑执字第989号罪犯罗文科,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初中文化,现在慈溪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1日作出了(2007)慈刑初字第1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文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慈溪市看守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文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文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2007年11月获看守所单项表扬。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奖惩审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文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文科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贾高圣审判员周元如审判员陆慧慧二oo八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何锦霞(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