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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甬刑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08-03-0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5)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司徒增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甬刑执字第816号罪犯司徒增斌,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浙江省奉化市,初中文化,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了(2006)奉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司徒增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司徒增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司徒增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2007年获监狱年度表扬。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奖惩审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司徒增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司徒增斌减去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桂  琴审判员 陆  慧  慧审判员 周  元  如二〇〇八年三月××日书记员 孔静静(代)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8)甬刑执字第816号罪犯司徒增斌,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浙江省奉化市,初中文化,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了(2006)奉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司徒增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司徒增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司徒增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2007年获监狱年度表扬。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奖惩审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司徒增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司徒增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沈桂琴审判员陆慧慧审判员周元如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代书记员孔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