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甬刑执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08-03-0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6)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正昆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甬刑执字第893号罪犯张正昆,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6日作出了(2005)奉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正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正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正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2007年获监狱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奖惩审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正昆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正昆减去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桂 琴审判员 陆 慧 慧审判员 周 元 如二〇〇八年三月××日书记员 孔静静(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