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08-02-0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吴东权与绍兴县盛盛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权,绍兴县盛盛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523号原告吴东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永刚,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盛盛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惠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幸福,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东权诉被告绍兴县盛盛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东权于200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东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63元,减半收取计7,3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470元,合计12,8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王立森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易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