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善民二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08-02-0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嘉善华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华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善民二初字第703号原告:嘉善华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里泽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玉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寅良,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沪宜公路2585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强,董事长。本院于2007年9月5日作出(2007)善民二初字第703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上海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8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周焰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周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