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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08-02-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韩战本与刘立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战本,刘立朝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965号原告韩战本,男,1950年11月日出生,汉族,长安县砲里乡韩家村村民,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刘立朝,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大荔县平民乡里仁村4组村民,现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姚永康,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战本与被告刘立朝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战本于2008年2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战本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战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刘 茹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焦玉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