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凤民破字第005号
裁判日期: 2008-02-29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凤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凤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凤民破字第005号申请人凤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士松,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凤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有企业、企业法人。该公司于2008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破产。经审查,申请人凤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审计,审计报告载明截止2007年9月,该企业账面资产总额556.20万元,负债总额1092.40万元,所有者权益-536.20万元。本院认为,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申请破产条件,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凤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淮安审 判 员 郑守勋审 判 员 赵 燕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