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昌亮民三初字第0522号

裁判日期: 2008-02-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建伟与被告周凤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伟,周凤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三初字第0522号 原告孙建伟,男。 被告周凤,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伟与被告周凤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建伟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400.00元,由原告孙建伟负担。 审 判 长  于泓波 审 判 员  陈 哲 代理审判员  翟星星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