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昌亮民三初字第0522号
裁判日期: 2008-02-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建伟与被告周凤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伟,周凤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三初字第0522号 原告孙建伟,男。 被告周凤,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伟与被告周凤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建伟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400.00元,由原告孙建伟负担。 审 判 长 于泓波 审 判 员 陈 哲 代理审判员 翟星星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