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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浙民一终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08-02-2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杨思宁与被告杭州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思宁,被告杭州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浙民一终字第3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思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立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伟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杭州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官志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进、姜红红。上诉人杨思宁与被上诉人杭州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简称金马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杨思宁于2008年2月29日以已与金马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思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641元,减半收取9820.5元,由上诉人杨思宁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国勇代理审判员  陈立东代理审判员  张俊斌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亚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