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08-02-2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俞秀军与杨国兴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秀军,杨国兴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478号原告俞秀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平,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秀军与被告杨国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俞秀军于2008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秀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秀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8元,依法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