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慈民一初字第4513号
裁判日期: 2008-02-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上谈与陈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上谈,陈益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慈民一初字第4513号原告张上谈,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所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建立,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益平,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上谈诉被告陈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上谈于200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上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5元,由原告张上谈负担,于本裁定生���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许柏森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琪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