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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慈民一初字第4513号

裁判日期: 2008-02-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上谈与陈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上谈,陈益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慈民一初字第4513号原告张上谈,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所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建立,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益平,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上谈诉被告陈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上谈于200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上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5元,由原告张上谈负担,于本裁定生���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许柏森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琪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