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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08-02-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华田贸易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华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新民初字第383号原告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火车站南。法定代表人张锁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庆彦,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华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孙春胜,总经理。原告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华田贸易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沧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孟庆彦,被告法定代表人孙春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由于被告资金紧张不能及时向税务局交纳税款,与原告达成协议,由原告代其交纳76759.6元款,后被告给付原告2万元,余款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代缴税款56759.6元及利息34737元。被告西安华田贸易有限公司辩称,欠原告代缴税款56759.6元属实,但由于原告一直不给工程资料,致使被告无法办理房产证,只要原告给付工程资料,愿付清余款。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7日,原、被告双方就缴纳税款达成协议,因被告资金紧张,不能按原约定代原告缴纳税款,由原告向税务机关将税款一并交清,被告再将该税款分期给付原告,税款金额为76759.65元。协议订立时被告支付原告1万元,余款66759.6元在6个月内付清。协议订立后,原告代被告向税务机关交纳了税款。2007年1月被告给付原告1万元。余款56759.6元至今未付。庭审中,被告称由于原告未将工程资料交与被告,致使被告无法办理房产证,故一直未付此款。并表示原告将工程资料交被告,愿给付所欠余款。原告要求利息3473.7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07年5月30日计算至同年12月2日。以上事实,有协议书、利息计算办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税款代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并已履行,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由于双方签订的代缴税款协议,已履行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拖欠原告代缴税款至今未付,于法有悖,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此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原告未将工程资料交与被告致使被告无法办理房产证,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华田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6759.6元及利息347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269元,减半收取614.5元,由被告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付,被告随款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