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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慈民一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08-02-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杰与戎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戎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民(2008)慈民一初字第905号原告王杰,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被告戎林杰,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诉被告戎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王杰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华  蓓  真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成美玲(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