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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民三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08-02-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上海好搭档食品有限公司与陕西晨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好搭档食品有限公司,陕西晨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三初字第48号原告上海好搭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2688号。法定代表人黄传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军萍,女。被告陕西晨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艺北路中联颐华苑B座1603号。法定代表人陈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好搭档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晨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好搭档食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好搭档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好搭档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83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852元、保全费1980元),由原告上海好搭档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玉叶审 判 员  杨建刚代理审判员  李红玉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