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武侯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08-02-28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燕与被告瑞佰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成都瑞佰利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719号原告张燕。委托代理人任晓莉,系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瑞佰利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佰利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金花村*组。法定代表人陈安明。原告张燕与被告瑞佰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佳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8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燕委托代理人任晓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佰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燕诉称,原告从2006年3月20日至2007年9月13日期间一直与被告从事鞋类加工业务,其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加工费,截止2007年9月1日,被告尚欠加工款255261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付。2008年1月11日被告突然歇业,工厂部分财产已转移,仅剩下厂房和部分机器设备,工作人员也全部未上班。被告的所作所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55261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瑞佰利公司未作答辩。审理中,原告张燕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张燕和瑞佰利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证明双方的主体资格。2、瑞佰利公司分别于2006年3月20日、5月20日、7月20日、9月20日、11月20日,2007年3月21日、5月21日、9月28日向“迅捷电绣”出具应付帐款《收条》8张,《对账单》1张。以证明被告的欠款事实。由于被告瑞佰利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反驳张燕诉讼主张的抗辩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经本院审查,原告张燕提交的上述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定和张燕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张燕系成都市武侯区迅捷电脑绣花加工店(个体工商户)业主,从2006年3月20日至2007年9月13日期间一直与被告从事鞋类加工业务,其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加工费。经双方对帐,瑞佰利公司分别于2006年3月20日、5月20日、7月20日、9月20日、11月20日,2007年3月21日、5月21日、9月28日向“迅捷电绣”出具应付帐款《收条》8张,《对账单》1张。分别载明2006年3月应付款为90123元,2006年5月应付款为39611元,2006年7月应付款为18307元,2006年9月应付款为72014元,2006年11月应付款为44013元,2006年12月应付款为30500元,2007年3月应付款为10700元,2007年5月应付款为990元,2007年9月应付款为17044.4元,其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加工费,截止2007年9月1日,瑞佰利公司尚欠王晓明货款255261元。2008年1月初,瑞佰利公司歇业并搬走部分财产,王晓明遂诉至本院仅主张瑞佰利公司还款255261元。本院认为,张燕提交了加盖有瑞佰利公司对帐专用章的应付帐款《收条》原件8张,《对账单》1张,上面所写“单位:迅捷(电绣)”即可认定为张燕。根据该《收条》所载明的文字内容,可以确认瑞佰利公司拖欠张燕加工费255261元至今未支付的事实。张燕与瑞佰利公司就此存在标的额为255261元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的规定,瑞佰利公司作为债务人应当及时向作为债权人的张燕履行付款义务,故本院对张燕仅要求瑞佰利公司支付加工费25526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成都瑞佰利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向张燕支付加工费255261元。如成都瑞佰利鞋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0元,本院减半收取2565元,由成都瑞佰利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佳梅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