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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08-02-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陕西万博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晶众家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万博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晶众家乐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陕西万博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九号。法定代表人王文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宏,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晶众家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一路2号国家开发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不祥。本院受理原告陕西万博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晶众家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93.5元。审判员 尤 骥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庆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