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善民二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08-02-27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夏寿宽与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菊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寿宽,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菊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77号原告:夏寿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寅良,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解放西路4号。法定代表人:蔡永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盛方,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菊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福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寿宽与被告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菊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寿宽于200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寿宽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寿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9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夏寿宽承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