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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二终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08-02-27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绍兴市久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胡渊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渊,绍兴市久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二终字第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永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雨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久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立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高峰。上诉人胡渊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市久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7)越民二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渊于2008年2月2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且双方同意原判不再执行。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渊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渊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诉讼费19290元减半收取9645元,由上诉人胡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雪伟审 判 员  黄信康代理审判员  陈 键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素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