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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08-02-2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三牛皮塑有限公司与杭州康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三牛皮塑有限公司,杭州康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334号原告绍兴县三牛皮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彩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海东。被告杭州康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明木。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三牛皮塑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康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三牛皮塑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三牛皮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康方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64元,减半收取3,1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70元,合计5,4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