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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08-02-27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宋世洪与被告成都永立永华塑胶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世洪,成都永立永华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559号原告宋世洪。委托代理人段正银,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永立永华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宋世洪诉成都永立永华塑胶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宋世洪于200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世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世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宋世洪承担。审判员 岳 平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玲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