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08-02-27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李修满与潘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修满,潘良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213号原告:李修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薛岭。被告:潘良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怀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修满诉被告潘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修满于200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修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