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08-02-2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宜兴市元陶砖厂与浙江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元陶砖厂,浙江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50-1号原告宜兴市元陶砖厂。负责人史建明。委托代理人金再有。被告浙江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富国。委托代理人娄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元陶砖厂诉被告浙江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元陶砖厂于200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元陶砖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兴市元陶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3元,减半收取237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20元,合计4091.50元,由原告宜兴市元陶砖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