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08-02-27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陈伟与翁巨永、郭铁强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翁巨永,陈伟,郭铁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翁巨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原审被告郭铁强。上诉人翁巨永因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民一初字第4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翁巨永于2008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翁巨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翁巨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依法减半收取220元,由上诉人翁巨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卫东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