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慈民一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08-02-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焕忠与王雪珍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焕忠,王雪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486号原告陈焕忠,男,194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雪峰,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炳忠,男,195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王雪珍,女,成年,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焕忠诉被告王雪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焕忠于200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焕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人100元,��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长 王旭明审判员 王黎明审判员 王如强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琪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