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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慈民一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08-02-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焕忠与王雪珍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焕忠,王雪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486号原告陈焕忠,男,194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雪峰,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炳忠,男,195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王雪珍,女,成年,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焕忠诉被告王雪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焕忠于200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焕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人100元,��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长  王旭明审判员  王黎明审判员  王如强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琪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