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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岐民一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08-02-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岐民一初字第00054号原告任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干部。被告刘某某,男,汉族,45周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红社审 判 员  付俊民人民陪审员  李省平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