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岐民一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08-02-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岐民一初字第00054号原告任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干部。被告刘某某,男,汉族,45周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红社审 判 员 付俊民人民陪审员 李省平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