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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08-02-2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艳与郝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郝建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王艳。被告:郝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诉被告郝建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上述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对被告郝建新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艳承担。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妍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