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平民一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08-02-26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欧进礼与彭秀珍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进礼,彭秀珍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平民一初字第592号原告欧进礼,男,1967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陈宝民,男,平度市保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秀珍,女,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欧进礼与被告彭秀珍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进礼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宝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秀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进礼诉称,2006年9月30日,我与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分得本村西舍田前土地1.88亩被被告侵占耕种,经村委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侵占土地1.88亩,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彭秀珍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30日,原告与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分得本村西舍田前土地1.88亩(承包期自1999年10月1日起到2029年10月1日止),现被被告侵占耕种,经村委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未果。2008年1月16日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处理。庭审中,原告要求对经济损失另行主张。上述事实,有原告与平度市云山镇上庄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平度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平度市云山镇上庄村民委员会证明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为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平度市云山镇上庄村民委员会于2006年9月30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法定程序变更和原告许可,强行侵占原告承包的土地自己耕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将侵占的土地返还给原告。原告要求另行主张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在接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其它法律文书后,既不答辩又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原告起诉事实的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秀珍返还给侵占原告欧进礼本村西舍田前土地1.88亩,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60元由被告彭秀珍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满文杰审判员  代玉光审判员  谭平元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