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一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08-02-2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国平与汪湖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国平,汪湖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705号原���余国平,农民。被告汪湖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林鸿诉被告吴富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付清货款为由于200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林鸿撤回对被告吴富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林鸿负担。审判员 姜德英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剑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