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吴民二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08-02-2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王宗新与南通市下原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通市下原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新,南通市下原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通市下原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吴民二初字第130号原告王宗新,男,1963年3月23日生,汉族,现住苏州市。委托代理人王辉,苏州市吴中区兴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市下原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西环路6号2105室。负责人陆亚平,经理。被告南通市下原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下原镇兴原路31号。法定代表人陆亚平,董事长。被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南通市下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下原镇兴原路3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迂(代理上列三被告),江苏南通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兴街111号。法定代表人平小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新诉被告南通市下原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通市下原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宗新于2008年2月2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