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08-02-2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段孝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现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张宏燕。上诉人吴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7)新民一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吴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吴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卫东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