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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岐民一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08-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令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岐民一初字第00010号原告贾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扶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令某某,女,汉族,现年26岁,农民。委托代理人唐某某,陕西扶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付俊民人民陪审员  李省平人民陪审员  韩勤俭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国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