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08-02-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胡德华与被告西安秦腔剧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华,西安秦腔剧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962号原告胡德华,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秦腔剧院职工。被告西安秦腔剧院,住所地西安市西一路272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德华与被告西安秦腔剧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德华于200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德华撤回起诉。诉讼费5元由原告胡德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