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一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08-02-2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陈兴平与海宁市欣业钢管有限公司、王纪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平,海宁市欣业钢管有限公司,王纪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陈兴平。被告:海宁市欣业钢管有限公司。被告:王纪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平诉被告王纪兵、海宁市欣业钢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上述两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兴平对被告王纪兵、海宁市欣业钢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玲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