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08-02-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韩冰与万法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冰,万法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82号原告韩冰,女,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农民,住本村。委托代理人于鹏,临沂兰山俊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法峰,男,成年,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万法汽修学校负责人,住临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冰与被告万法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冰于200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冰负担。审判员 解文慧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