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龙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08-02-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钱国荪与涂国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国荪,涂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龙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钱国荪。被执行人涂国华。申请执行人钱国荪与涂国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龙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钱国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涂国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银行查询,亦无可供执行之存款。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08年2月26日,被执行人涂国华尚欠申请人234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龙执字第60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 伦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崇林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龙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钱国荪,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海安海场路5-7号。被执行人涂国华,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东溪村河东路3幢1-1号。申请执行人钱国荪与涂国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龙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钱国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涂国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银行查询,亦无可供执行之存款。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08年2月26日,被执行人涂国华尚欠申请人234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龙执字第60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潘伦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崇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