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龙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08-02-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建敏与李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敏,李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龙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敏。被执行人李琼。申请执行人张建敏与李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龙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建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琼长期外出,经向银行查询,亦无可供执行之存款,本院已查封了其所有的位于鹿城区车站大道神力大厦1003室的房产(已抵押),因房产一时无法处理,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自愿要求延期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08年2月26日,被执行人李琼尚欠申请人1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龙执字第58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 伦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崇林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龙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敏,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中河路130弄5号。被执行人李琼,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新城洞桥底8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敏与李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龙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建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琼长期外出,经向银行查询,亦无可供执行之存款,本院已查封了其所有的位于鹿城区车站大道神力大厦1003室的房产(已抵押),因房产一时无法处理,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自愿要求延期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08年2月26日,被执行人李琼尚欠申请人1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龙执字第58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潘伦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崇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