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黄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08-02-2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案件名称
薛在建与杜林奇、薛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薛在建;杜林奇;薛鹏;青岛建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黄民初字第668号原告薛在建,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杜林奇,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薛鹏,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建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黄岛区荒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在建诉被告杜林奇、薛鹏、青岛建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在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珊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明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