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08-02-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建成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成,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2526号原告王建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清成,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法定代表人高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继胜、沈锋标,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成诉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建成于200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29元,减半收取6,215元,由原告王建成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代理审判员 钱舟琳代理审判员 张 苗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