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8-02-2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章武军与余军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武军,余军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章武军。被告余军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武军诉被告余军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于2008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武军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清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