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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08-02-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宝胜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胜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绍刑初字第129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宝胜。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宝胜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汉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宝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年初,被告人李宝胜因无钱还债而萌生了将所运输的货物转手卖掉用于还债的邪念。同年5月16日,被告人李宝胜得悉绍兴县柯桥东宇托运部有批布匹要运送到新疆喀什市,遂与驾驶员张国营、陈延强驾驶车牌号为苏G×××××、挂车号为苏G×××××的货车赶到绍兴县,并以曾用名李宾的名义与绍兴县柯桥东宇托运部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其将托运部的31.75吨布匹运送到新疆喀什市。当晚8时,被告人李宝胜等人将布匹从该托运部拉出。次日上午8时,货车到达山东省剡城县一码头,被告人李宝胜以回家交纳养路费为由将张国营、陈延强骗下车,独自驾驶货车离开。同年5月20日,被告人李宝胜在山东省剡城县北外环路租用了两间民房用于堆放所载布匹,还将部分布匹堆放在东海县李埝乡高山村高兰鹏的地瓜窑洞内。后被告人在山东省临沂市布匹批发市场以低价将其中23吨左右的布匹卖给郑金山,得款8万余元,并将部分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案发后,被告人李宝胜中断通讯联系并逃逸,后在福建省福鼎市一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的大部分布匹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经鉴定,涉案布匹价值886,000.32元。被追回的布匹价值797,294.6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宝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芦卫国、朱礼强、高兰鹏、高伟伟、张国营、陈延强、刘成、白选民、白跃民、张华、李杰、李增志、张开胜、纪现芝、郑金山、吕文龙、阿不都如苏力、阿不都·艾尔斯兰、米吉提、买买提明、库得来提·喀德阿吉、吾甫尔·达吾提、阿不都·米吉提、买买提·热依木、艾尼瓦、木沙江·阿吉、吐尔逊江·阿不都瓦依提、塞买提·吐孙、尼麦提江·玉素甫证言,运输合同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发货清单,收条,绍兴县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赃物及存放地点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宝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后变卖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属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宝胜能自愿认罪,且赃物大部分已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李宝胜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宝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伟良审判员  鲁志杰审判员  杨 林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萍